本報訊(蘭有斌 記者 劉春華)這是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:劉某搭朋友母某的車,豈料途中母某的車與前車追尾,劉某被摔出車外又被母某的車擠壓死亡。在賠償這起事故時,事涉各方為劉某是乘客還是第三人爭議不止。7月31日,江油市法院公佈了此案的最終審理結果:認定劉某為“第三人”,屬於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。劉某家人為此獲得共64萬元的賠償。
  2012年10月21日凌晨5點過,江油市民母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,從鄰水往廣安方向行駛,車上坐著他的朋友劉某。當車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鄰水段時,母某與前方周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發生追尾,劉某當場被甩出車外。更不幸的是,兩車發生追尾後,母某的車又與高速路右側護欄相撞並側翻到右側溝里,被甩出車外的劉某,又被車擠壓後當場死亡。交警認定,母某負事故全部責任,劉某和周某沒有責任。
  母某駕駛的車輛車主是江油市居民陳某,陳某為該車在江油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3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、30萬元的不計免賠險。周某駕駛的貨車在達州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。2013年5月,劉某的母親、妻子、孩子等起訴至江油法院,要求母某、車主陳某、江油某保險公司及達州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按照保險合同相關規定,車上乘客和“第三者”的獲賠金額有相當大的差別。庭審過程中,關於劉某到底算“車上人”還是“第三者”,原被告起爭議。
  保險公司認為,劉某是肇事車輛的車上人員,不是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,因此只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。但原告認為,事故發生時,劉某被甩出車外,此後又被肇事車輛擠壓致死,應該認定為保險合同的“第三人”。
  但法院認為,“車上人員”與車外人員的“第三者”之間的關係是相對的,兩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轉化。劉某在事故發生前是“車上人員”,被甩出車外後遭被保險車輛擠壓,其身份已由被保險車輛的“車上人員”轉化為“第三者”,因此應按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(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)進行理賠。
  按照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,江油法院判決劉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、被撫養人生活費、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649719.5元。其中,由江油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,由達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11000元,其餘損失528719.5元,由江油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範圍內賠償。該案一審判決後,被告向綿陽中院提起上訴,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(原標題:男子摔出車外被擠壓死亡算“第三人”獲賠64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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